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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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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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之計算原則:
(一)值班
1.一線(駐院)值班:住院醫師於夜間或假日在機構內提供病人照護服務,計入
工作時間計算。
2.待命:於指定地點、時段待命,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到達機構服務者,計入工
作時間計算。
3.候傳:列於班表,未強制要求需本人到達機構服務,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到達機
構服務之時數列入計算。
(二)隨同轉診:自出發至回機構之時數列入計算。
(三)臨時召回:未列於班表,以實際到機構服務之時數列入計算。
(四)會議活動:如為受要求參加之會議,應計入工作時間計算;如為自主性參加之繼
續教育或會議活動,且不因未出席而影響考績或有罰則等,不計入工作時間計算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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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院醫師之工作時間安排應合理,規定如下:
(一)輪班制: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三小時,期間應有短暫休息;因病人照顧需要,
得予以延長,但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六小時。
2.兩次值勤間至少應間隔十小時。
3.更換班次時,間隔至少應有十一小時。
4.每四週正常工作時間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百二十小時,其中正常工作時
間不得超過二百三十四小時。
(二)非輪班制:
1.非值班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期間應有短暫休息;連同延長
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值班日:每次勤務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小時,但期間應有短暫休息;
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八小時。
3.兩次值勤間至少應間隔十小時。
4.每四週正常工作時間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百二十小時,其中正常工作時
間不得超過二百八十三小時。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確有使住院醫師在原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間得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惟事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四)休息時間應內含於每日工時或每次勤務工時上限內,除非能完全切割不受支配之
時間,始得扣除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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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例假休息休假規定
(一)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經雙方協商約定,得於二週內安排
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惟仍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十二日。例假一日,指午前零時
至午後十二時之連續二十四小時,但因值班業務需求,得採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
日。
(二)內政部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醫療機構照給
。為配合醫院醫療業務及照顧病患需要,醫療機構得採行排班輪值,將部分休假
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醫療機構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住院醫師之
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