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十三點,並自102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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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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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實施期程
101年12月至103年12月,期程如下:
(一)評鑑前置作業期間:
101年12月至102年 9月:成立評鑑諮詢小組、研修評鑑指標、辦理機構試評、擬訂
評鑑實施計畫,確定評鑑方式、程序及其他評鑑相關事宜。
(二)102年9月至103年4月:
1.公告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
2.辦理評鑑指標說明會、委辦單位評選及簽約。
3.辦理實地訪評委員講習、受評機構自評。
(三)103年 4月至104年12月:實地評鑑、分次公布丙丁等機構名單、辦理機構輔導改善
並實施複評。
(四)104年1月至3月:評鑑成績統計及公布
(五)104年3月至6月:彙編及印製評鑑報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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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評鑑成績之申復:
(一)主辦單位應將評鑑成績初稿於公布前函送各受評機構檢視,各受評機構對於評鑑
結果有意見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佐證資料提出申復;惟所舉佐證資料非屬評
鑑範圍或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主辦單位受理機構之申復後,應召開評鑑諮詢小組會議並得邀集相關實地訪評委
員重新審定,並於 2個月內完成審定回覆及對外公布評鑑結果,受評機構並不得
再提起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