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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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品質保證保留款之分配
一、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
(一)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
當年該層級申報醫療點數
─────────────×當年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
當年醫院總額申報醫療點數
(二)基本獎勵:
1.醫學中心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10%、區域醫院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15%
,做為基本獎勵。
2.參加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稱醫策會)之TCPI.指標計畫
或社團法人台灣醫務管理學會之THIS指標計畫或台灣社區醫院協會之 TCHA
指標計畫之醫院,給予本項基本獎勵。
3.各符合醫院分配之基本獎勵金額=
該院當年申報醫療點數
─────────────────×該層級基本獎勵金額
Σ該層級各符合醫院當年申報醫療點數
(三)指標獎勵:
1.醫學中心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 90%、區域醫院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 85%
,做為指標獎勵。
2.保險人依據前一年各該層級醫院申報資料進行排序,正向指標以第23百分位
數、負向指標以第77百分位數,做為該層級各項指標之目標值,各醫院當年
申報資料優於該層級目標值者始列入計算,醫學中心最高以10項計算,區域
醫院最高以 9項計算。
3.醫學中心指標達成項數依權重計算:
指標達成10項(含)以上分配權重=1、指標達成 9項分配權重=0.9、指標達
成 8項分配權重=0.8、指標達成 7項分配權重=0.7、指標達成 6項分配權重
=0.6、指標達成 5項分配權重=0.5、指標達成 4項分配權重=0.4、指標達成
3項分配權重=0.3、指標達成 2項分配權重=0.2、指標達成1 項分配權重=0
.1。
4.醫學中心指標獎勵指標序號:( 1) ~(19);區域醫院指標獎勵指標序號
:( 1) ~(21)。
(圖表內容請參考附表1)
5.第(1)~(21)條指標之操作型定義應依據當年度品質確保方案」及健保DA
系統指標代碼辦理。
6.各醫學中心符合分配之指標獎勵金額=
該院之(指標達成項數×權重×當年申報醫療點數)
──────────────────────×該層級指標獎勵金額
Σ該層級各醫院(指標達成項數×權重×當年申
報醫療點數)
7.各區域醫院符合分配之指標獎勵金額=
該院之(指標達成項數×當年申報醫療點數)
────────────────────×該層級指標獎勵金額
Σ該層級各醫院(指標達成項數×當年申報
醫療點數)
二、地區醫院
(一)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
當年該層級申報醫療點數
──────────────×當年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
當年醫院總額總申報醫療點數
(二)基本獎勵:
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60%,做為基本獎勵,分配如下:
(1)參加指標計畫者,占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30%(註)(註:受COVI
D-19疫情影響, 109年本項目占比提高為60%,即參加指標計畫者,占該層
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60%):
A.當年度參加醫策會之TCPI指標計畫或台灣醫務管理學會之THIS指標計畫或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之TCHA指標計畫之地區醫院。
B.各符合醫院分配本項獎勵金額=
該院當年申報醫療點數
──────────────────×本項基本獎勵金額
Σ該層級各符合醫院當年申報醫療點數
(2)品質精進獎勵(參加相關品質研討會、品質競賽者),占該層級品質保證保
留款金額之30%(註):(註: 109年本項目不計分)
A.當年度參與台灣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
品質策進會、台灣醫務管理學會、台灣醫療品質協會或台灣醫療繼續教育
推廣學會單位所舉辦,並經其認證屬相關醫療品質研討會,且該研討會之
積分認證 1小時時數證明等於 1個積分,醫院同一天同一場以 6個積分(
小時)為限。
B.當年度參與上述單位所舉辦之品質競賽者,凡提報作品每項可獲 1個積分
,入選作品每項可獲 2個積分,獲佳作與前三名者,依其獎項分別可獲 3
、 4、 5、 6個積分,每項作品最高以 6個積分為限。
C.前一年度申報醫療點數在陸仟參佰萬點以上之醫院,當年度至少需獲72個
積分(小時)以上,其他地區醫院至少需獲36個積分(小時)以上。
D.本項積分認證與計算係以「醫院」為單位。
E.申請本項獎勵之地區醫院,須於次年 1月底前填具「地區醫院參與醫療品
質積分認證資料表」(附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送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
進行審核。
F.各符合醫院分配本項獎勵金額=
該院當年申報醫療點數
──────────────────×本項基本獎勵金額
Σ該層級各符合醫院當年申報醫療點數
(三)指標獎勵:
1.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40%做為指標獎勵。
2.保險人依據前一年各該層級醫院申報資料進行排序,正向指標以第13百分位
數、負向指標以第87百分位數,做為該層級各項指標之目標值,各醫院當年
申報資料優於該層級目標值者始列入計算。
3.應達項目數依地區醫院之開業執照登載之診療科別與病床數區分為兩組。第
一組:開業執照登載之診療科別為五科(含)以上且病床數達 200床(含)
以上(不含急診觀察床、血液透析床、嬰兒床),指標最高以 9項計算;非
屬前述條件者為第二組,指標最高以 5項計算。
4.開業登載執照之診療科別及病床數,以當年12月底之資料做為認定標準。
(圖表內容請參考附表2)
5.第(1)~(23)條指標之操作型定義應依據當年度「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品質確保
方案」及健保DA系統指標代碼辦理。
6.各地區醫院符合分配之指標獎勵金額=
第一組:(每達成 1 項占率為 1/9)
第一組該院之(指標達成項數× 1/9× 當
年申報醫療點數)
───────────────────×該層級指標獎勵金額
該層級{Σ(第一組醫院之指標達成項數×
1/9×當年申報醫療點數)+ Σ(第二組醫
院之指標達成項數×1/5× 當年申報醫療點
數)}
第二組:(每達成 1 項占率為 1/5)
第二組該院之(指標達成項數× 1/5× 當
年申報醫療點數)
───────────────────×該層級指標獎勵金額
該層級{Σ(第一組醫院之指標達成項數×
1/9× 當年申報醫療點數)+ Σ(第二組
醫院之指標達成項數× 1/5× 當年申報醫
療點數)}
三、各醫院之層級,以當年12月底之特約類別做為認定標準,當年申報醫療點數係以受
理日為次年 1月底前申報之當年度費用年月資料。
四、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品質確保方案第三點專業醫療服務品質指標之確
保(三)之 5建立個別醫院資料檔案之規定,若特約醫院未準時提報該品質指標資
料,可依據醫策會、台灣醫務管理學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之通知,給予警告一次
,若當年警告次數累計達到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參與基本獎勵預算之分配。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