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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建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管字第111140042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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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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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
且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現金總額,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
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