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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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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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訊建設計畫補助範圍,以推動數位政府發展相關事項為原則。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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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期限:受補助機關應於指定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含電子檔)函
送本部審核。
計畫書撰擬重點應包括:緣起、目標、範圍、期程等大綱項目(詳如
附件一)。
如配合花東建設基金補助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之申請期限及計畫格式
,從其規定辦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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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經費以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
件函送本部辦理:
(一)第一期撥付:完成招標作業後,函送契約書副本、請款收據(
抬頭應書寫本部全銜並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需加蓋關
防),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付:完成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百分之三十後,檢附
佐證資料、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部全銜並載明日期),向
本部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撥付: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驗收紀錄、經費結報表(
如附件二)、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部全銜並載明日期)、
結案報告,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
(四)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經本部同意分四期以上撥付 ;其第二期起
各期撥付應按工作計畫實際完成進度,檢附經費結報表、請款
收據,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經費(須扣除已撥款項),並俟完
成驗收作業後,再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不受前二款
規定之限制。
(五)受補助機關為簡化請款行政作業,得於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
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文件資料,一次申請撥付全部補助經費,
不受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結案作業: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書(詳如
附件三)、經費結報表(如附件二),函報本部。
(七)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
追加補助數額,執行計畫結案後有結餘款、因故致全部或部分
計畫無法執行,或有違約罰款金額者,應依原核定補助比率予
以繳回。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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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與考核: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
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辦理計畫審核或
註銷計畫,已撥付經費應全數繳回並依會計法規定辦理。
(二)自計畫執行開始時,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填報計畫執行
情形表(含計畫發包日期、執行進度、預算支用、關鍵查核點
達成情形、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等資料,詳如附件四)報送本
部,如逾期仍未完成計畫,應報本部核定修正計畫。
(三)受補助機關應於次年一月提報前一年度執行績效報告(含指標
達成情形及檢討等資料)。
(四)為加強輔導、督導及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受
補助機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提出報告,俾了解實際執行
情形,並作為後續計畫審核及資源配置之依據。
(五)受補助機關應建立計畫執行專案管理及績效管理機制,確保計
畫如期如質執行。
(六)受補助機關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如書面或影音資料等),應
無償提供本部供公務使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