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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90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112010022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表二,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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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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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捐助機關(構)受領捐助款時,應協助捐助者自行填寫或代其填寫
捐助意願表(格式如附表一)。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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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運用各類捐助款,有涉及採購作業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其所購財產,並應依相關規定列帳保管,所購物品則依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受贈物資運用作業規定保管及運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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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捐助機關(構)對於各類捐助款之收支情形,應採公開透明、充分
揭露原則,按季公告捐助款收支明細、運用情形及成果報告等資訊(
格式如附表二),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報上級機關備查。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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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捐助機關(構)受領捐助款之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其收支帳
目及辦理情形,列入本會業務督考及內部審核之查核項目,並得定期
或不定期查核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