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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輔導管理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行字第1040032852B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二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管理:
     (一)生活管理由本會指定之役男「生活管理幹部」負責,並由役男中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自治幹部」,以協助生活管理幹部執行生活管理事宜。基本要求:
        1.服從負責,嚴守紀律,積極進取、堅忍勤勞。
        2.崇法守法,勿觸犯法網。
        3.注意禮節,與他人和睦相處。
        4.維護環境衛生,愛惜公物。
        5.愛惜生命,勿吸毒及自傷。
        6.勿擅離職役或宿所。
        7.嚴禁涉足不正當場所。
        8.注意個人安全,嚴禁到海邊、水庫、池塘、河川戲水或洗澡。
        9.使用交通工具,應具有駕駛執照,並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
     (二)膳宿作息:
        1.役男集中於本會松柏新村學員宿舍住宿,以每四人分配一寢室為原則,並依編定
         床位進住,不得自行調換。
        2.役男應依規定時間正常作息,於宿舍內不得任意喧嘩。依律定時間作息(附表一
         ),每日由生活管理幹部實施早、晚點名,並記錄於替代役役男生活週誌(附表
         二)。
        3.內務應保持整齊、清潔、簡單、樸素,每日實施內務檢查(附表三),違者經複
         檢仍不及格者,依規定辦理懲處。
        4.役男應遵守宿舍住宿規定。
        5.役男膳食早、午餐應在榮光餐廳用餐,並按時用餐遵守餐廳規定及用餐禮儀。
        6.役男每日由學員宿舍至榮光大樓服勤或返回,應由自治幹部統一帶隊。
     (三)服裝儀容:
        1.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配帶名條、識別標誌。
        2.衣著保持清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捲袖,皮鞋保持光亮。
        3.備勤及外出時間得穿著便服,惟均應注意整齊清潔。
        4.頭髮蓄留標準為「兩側自髮根邊況向上斜剪,不得覆耳,後腦部自髮根邊沿向上
         斜剪,髮前不覆額」,經常疏理,不得染黑髮以外之髮色。
        5.鬍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及戴耳環等情形,以維護團體紀律及替代役形象。
        6.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勿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7.每日實施服裝儀容檢查(附表四),違者經複檢仍不及格者,依規定辦理懲處。

  • [附表]
  • 附表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每日作息表

  • 附表二-本會替代役役男生活週誌

  • 附表三-替代役男寢室內務檢查記錄表

  • 附表四-替代役男服裝儀容檢查記錄表

  • [修正]
  • 四、請假及休假:
     (一)役男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申請及核給;
        惟請事假者,役男應補服勤或例假日、輪休日折抵。
     (二)役男請假需於本會行政業務網-差勤管理系統填具請假申請單,由役男詳實填寫。
        經服勤處副主管以上長官核定,並轉知輪值生活管理幹部後,方離開職役;遇有疾
        病或緊急事故,始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補辦請假手續。
     (三)役男每日服勤八小時,時間自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
        時,如因勤務需要,得要求役男延長服勤時間(加班),並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
        原則,不另發給超勤加班費,其餘時間均在指定場所備勤。但延長服勤時間連續四
        小時以上,且為十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之期間,服勤單位應支給夜點費。
     (四)役男例假日放假時間:於例(國定)假日前一天下班後,由輪值生活輔導幹部召集
        役男實施五至十分鐘安全法紀教育後休假,並於假日結束當日二十一時收假。
     (五)准假權責:
        1.服勤時間臨時外出,不得逾二小時,由各服勤處科長以上長核批。
        2.備勤時間外出,以不逾三小時為原則;一小時以內向自治幹部登記(附表五)報
         備,逾一小時至三小時以內由生活管理幹部核定。
        3.經簽奉核准進修或補習請假,每週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且須於二十二
         時前返回宿所,並向生活管理幹部報到。
        4.依「本會各處會副主管以下職員差假權責劃分表」規定,請假核批權責如下:
         (1)十五日以上者,由副主任委員核定。
         (2)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由主任秘書核定。
         (3)一日以上未滿十日者,由處會主管核定。
         (4)未滿一日者,由科長核定。
        5.役男服役期間榮譽假之核給累計不得超過七日,榮譽假之核給,由人事處辦理。
     (六)未獲准假前,不得擅離職役或宿所。

  • [附表]
  • 附表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臨時外出登記表

  • [修正]
  • 六、其他
     (一)役男服勤單位對役男負督導管理及關懷照顧之責;於役男報到當日,應派員簡介各
        處環境、勤務內容,並詳細說明應行注意事項。
     (二)役男發生緊急重大事故時,生活管理幹部應立即通報本會值日人員,並確實依「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填
        具通報表(附表六)。

  • [附表]
  • 附表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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