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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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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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備除役軍人,係指依法退伍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
助費人員。
備除役軍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眷屬及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之
外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得申請眷屬證:
(一)父母(養父母)。
(二)配偶。
(三)子女:未成年、成年未婚(含已離婚者)就讀政府立案大專院
校或高中(職),具有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及研究所),或
未婚(含已離婚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備除役軍人死亡,於眷屬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半數期
間,符合前項規定之眷屬,仍得申請眷屬證。
第二項第一款之備除役軍人父母死亡、失蹤、年齡在六十歲以上無業
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無法自謀生活,而備除役軍人之祖父母(外祖父
母)無其他子女,且由備除役軍人扶養者,得申請眷屬證。
備除役軍人被收養者,收養關係終止前,其本生父母不得申請眷屬證
。
現役軍人死亡,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支領退休俸半數期間之遺
族,得準用第三項備除役軍人遺屬之規定,申請眷屬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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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眷屬證,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檢附下列資料至輔導
會所屬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民服務處)辦理:
(一)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但榮民服
務處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二)國民身分證或有效居留證。
(三)成年子女需檢附學生證正本或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影印後歸還
)。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檢附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不
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眷屬證樣式由輔導會統一印製(格式如附件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