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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醫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12006224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集中採購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作業權責如下(如附件一):
      (一)政策制定及規劃:由本會負責。
      (二)招標作業至通案性履約管理:由臺北榮總、臺中榮總及高雄榮
         總擔任主辦榮總,依序每二年輪流負責辦理。
      前項集中採購作業,由主辦榮總按藥品、衛材依序每年輪流辦理。

  • [附表]
  • 附件一-權責劃分表

  • [修正]

  • 六、各醫療機構提報品項,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列入標單:
      (一)藥品:
         1.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完成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
         2.經各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審議通過,提報主辦榮總彙整
          十六所醫療機構共同需求品項(同成分、同規格),並提送
          本會藥品列標審查會審查通過。
         3.同成分、同規格品項,以合併競標為原則;不同藥品成分、
          不同規格品項,以分開單獨列標為原則。
         4.逾專利期之原開發廠藥品,因考量臨床療效,臨床部(科)
          應提出臨床使用差異性,經任一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審
          議,並提報本會藥品列標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分開單獨
          列標。
      (二)衛材:列標品項應依各榮總及其分院醫療器材審議之相關作業
         規定辦理試用及審查,並經本會衛材列標審查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列標。但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不納入集中採購為原則
         :
         1.全年使用量金額少於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
         2.需搭配特定醫療儀器或專科實驗室使用之衛材或器械。
         3.品項之規格因應醫院需求而客製化之尺寸,屬客製化者。
         4.即將停產、已停產者。
         5.專科醫療衛材。
      本會藥品列標審查會及衛材列標審查會,由本會邀集三所主辦榮總藥
      事、衛材業管副院長及藥學部、補給室主任召開,並得邀集分院院長
      或相關人員列席。

  • [修正]

  • 九、集中採購之招標次數以一次為原則,經一次招標仍未能決標品項,由
      主辦榮總檢討原因陳報本會後,授權各榮總自行採購。

  • [修正]

  • 十四、其他規定:
       (一)各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應建置共同審查機制,納編所屬
          分院代表為其委員,整合榮總及其分院年度共同需求藥品、
          藥品管理、採購人力運用等相關事宜。
       (二)分院藥事管理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
          審議。
       (三)常備藥品選用原則:
          1.常備藥品選用,以轄區榮總品項為主,其項數上限如下:
           (1)各榮總:一千七百項。
           (2)各榮總分院:
            甲、臺北榮總桃園分院、臺北榮總玉里分院、臺中榮總
              嘉義分院:八百五十項。
            乙、其餘榮總分院:八百項。
          2.前目藥品,原則不包含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之管制藥品、
           疾病管制署提供之藥品、專案進口藥品、醫用氣體等特殊
           品項。
          3.申請進用之新藥數已超過限用藥品總數,應自行刪減原用
           藥品。
       (四)各分院得在一定比率內(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選用主管榮
          總用藥以外之榮民醫療體系用藥品項。各分院於每半年向主
          管榮總提出用藥需求,由榮總協助各分院辦理採購。
       (五)各醫療機構藥品、衛材聯合採購,如再洽廠商提供更優惠價
          格或條件時,應參照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監辦規定,由主(
          會)計及政風單位會同監辦,並有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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