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補助對象為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
社團,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章程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者。
(二)任務或活動項目符合行政院及本會推動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之
各項政策,並增進社會公益。但不含單純推廣體育、聯誼、休
閒活動或增進情感交流,而與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生活福祉無
關者。 - [修正]
-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前一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始得提出申請。
(二)社團申請補助,以單一立案社團為單位,若有分會或二社團以
上合併申請者,則由總會或主事務社團彙整提出。
(三)社團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當
年度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但配
合行政院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核准之立案證明資料(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內容應包括:目的
、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
、活動內容、預期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5.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
內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申請社團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
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
之情形,應依法併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
(四)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
預期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
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
度一般補助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專案補助
之金額,依前述計算方式辦理,其最高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
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限。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
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十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
辦理者,得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