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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1041500119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九、電子識別證之核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發作業步驟:
        1.個人核發作業程序:
         (1)申請人填寫電子識別證人事基本資料。
         (2)申請人依所選用之電子識別證申請作業規定,填寫申請電子識別證所需資料並
          親自簽名。
         (3)申請人送各機關人事單位製作電子識別證。
         (4)送交電子識別證憑證註冊窗口申請及簽發憑證儲存於電子識別證。
         (5)申請人簽收後交其持用及保管。
        2.集體核發作業程序:
         各機關已建置人事資料庫者,為簡化作業流程,由該機關所屬資訊單位協助人事
         單位,自資料庫匯出前目之 (1)所需之人事基本資料後,再由人事單位依前目之
         (2)至(5)辦理所列事項。
        3.補換發作業程序:
         電子識別證如有遺失、外觀損毀、身分識別資料錯誤或晶片無法讀取憑證時,應
         由其持有人依第一目規定重新申辦,並於發放新證時,由該機關資訊單位廢止舊
         證有效性。
        4.持有人職務異動作業:
         電子識別證持有人退休、離職或調職,各機關人事單位應依下列持有人之電子識
         別證種類,辦理相關作業:
         (1)自然人憑證:憑證由持有人繼續使用至效期屆滿,如結合實體身分識別者,應
          以適當方式使實體身分識別功能失效。
         (2)自然人憑證以外之其他憑證:應循憑證廢止作業程序,廢止憑證之有效性。
        5.收費規定:
         換發或補發電子識別證之收費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權責辦理。
     (二)前款步驟涉及申請資料填寫及彙整方式,得參考附件一;結合實體身分識別與網路
        身分識別功能於同一載具之印製規格,得參考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一-公務人員電子識別證申請資料填寫及彙整

  • 附件二-結合實體身分識別與網路身分識別功能於同一載具之印製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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