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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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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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電子識別證之核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發作業步驟:
1.個人核發作業程序:
(1)申請人填寫電子識別證人事基本資料。
(2)申請人依所選用之電子識別證申請作業規定,填寫申請電子識別證所需資料並
親自簽名。
(3)申請人送各機關人事單位製作電子識別證。
(4)送交電子識別證憑證註冊窗口申請及簽發憑證儲存於電子識別證。
(5)申請人簽收後交其持用及保管。
2.集體核發作業程序:
各機關已建置人事資料庫者,為簡化作業流程,由該機關所屬資訊單位協助人事
單位,自資料庫匯出前目之 (1)所需之人事基本資料後,再由人事單位依前目之
(2)至(5)辦理所列事項。
3.補換發作業程序:
電子識別證如有遺失、外觀損毀、身分識別資料錯誤或晶片無法讀取憑證時,應
由其持有人依第一目規定重新申辦,並於發放新證時,由該機關資訊單位廢止舊
證有效性。
4.持有人職務異動作業:
電子識別證持有人退休、離職或調職,各機關人事單位應依下列持有人之電子識
別證種類,辦理相關作業:
(1)自然人憑證:憑證由持有人繼續使用至效期屆滿,如結合實體身分識別者,應
以適當方式使實體身分識別功能失效。
(2)自然人憑證以外之其他憑證:應循憑證廢止作業程序,廢止憑證之有效性。
5.收費規定:
換發或補發電子識別證之收費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權責辦理。
(二)前款步驟涉及申請資料填寫及彙整方式,得參考附件一;結合實體身分識別與網路
身分識別功能於同一載具之印製規格,得參考附件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