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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文化建設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102029244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計畫執行期間:自本部核定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修正]

  • 九、撥款、補助範圍與核銷
      (一)撥款方式
         1.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
          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2.補助款應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
          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
          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獲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獲核定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有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之必要者
          ,獲補助單位應事先向本部申請並獲本部同意後始得依展延
          期程或變更內容另與本部簽訂契約書,並修訂剩餘補助款之
          撥付期程。
         5.若因年度預算未通過或被刪除、政策重大變更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因素,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之一部或全部,或為其他處
          置,獲補助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提出損害賠償、損
          失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本
          部審查同意後終止。
      (二)補助範圍
         1.公共服務創新及社會創新類補助款得支應經常門經費,其中
          公共服務創新類另得以補助款支應工程經費、購買使用年限
          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設備項目等資本門費用;
          惟前開兩類別皆不得支應下列範圍:
          (1)購置或維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維持辦公室基本營運(
           包含但不限於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相關費用。
          (2)人事費(若因本計畫執行須另聘請專案執行人力,則不在
           此限)。
          (3)公關禮品、販售商品製作費。
          (4)膳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5)購置土地或房屋。
          (6)其他經本部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
         2.本部保有以上補助款支應項目定義及範疇之最終解釋權。
      (三)經費核銷
         1.獲補助案應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送下列結案相
          關文件向本部辦理核銷請款作業:
          (1)成果報告書:包含執行成效、所有活動照片或影片等資料
           。
          (2)補助款收據。
          (3)文化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正副本各 1式(含原始
           支出憑證)。
          (4)智慧財產權授權書、智慧財產權切結書(附件五及六)。
          (5)以上(1)~(4)資料之電子檔(儲存於隨身碟)1份。
         2.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
          容及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核銷單據如為外語者需依
          本部要求擇要翻譯成中文。
         4.國際機票費須檢具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
          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
          之文件、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
          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5.補助款及其他收入部分(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部分如有
          結餘款,應按本部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
          領之補助款金額為上限。
         6.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
          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
          戶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
          四條所稱補充保險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
          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 [附表]
  • 附件五-授權書

  • 附件六-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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