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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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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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執行期間:自本部核定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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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補助範圍與核銷
(一)撥款方式
1.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
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2.補助款應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
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
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獲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獲核定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有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之必要者
,獲補助單位應事先向本部申請並獲本部同意後始得依展延
期程或變更內容另與本部簽訂契約書,並修訂剩餘補助款之
撥付期程。
5.若因年度預算未通過或被刪除、政策重大變更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因素,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之一部或全部,或為其他處
置,獲補助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提出損害賠償、損
失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本
部審查同意後終止。
(二)補助範圍
1.公共服務創新及社會創新類補助款得支應經常門經費,其中
公共服務創新類另得以補助款支應工程經費、購買使用年限
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設備項目等資本門費用;
惟前開兩類別皆不得支應下列範圍:
(1)購置或維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維持辦公室基本營運(
包含但不限於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相關費用。
(2)人事費(若因本計畫執行須另聘請專案執行人力,則不在
此限)。
(3)公關禮品、販售商品製作費。
(4)膳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5)購置土地或房屋。
(6)其他經本部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
2.本部保有以上補助款支應項目定義及範疇之最終解釋權。
(三)經費核銷
1.獲補助案應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送下列結案相
關文件向本部辦理核銷請款作業:
(1)成果報告書:包含執行成效、所有活動照片或影片等資料
。
(2)補助款收據。
(3)文化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正副本各 1式(含原始
支出憑證)。
(4)智慧財產權授權書、智慧財產權切結書(附件五及六)。
(5)以上(1)~(4)資料之電子檔(儲存於隨身碟)1份。
2.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
容及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核銷單據如為外語者需依
本部要求擇要翻譯成中文。
4.國際機票費須檢具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
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
之文件、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
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5.補助款及其他收入部分(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部分如有
結餘款,應按本部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
領之補助款金額為上限。
6.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
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
戶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
四條所稱補充保險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
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