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5008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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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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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應繳納會費。
前項會費,由農田水利會依各受益地區之灌溉成本、受益程度計算,每年每公頃徵收新臺幣
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會費。
會員請求裝設抽水設備者,農田水利會得依實際支出之各項費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
收會費。
會員請求較原灌溉方式增加期作、裡作等而增加灌溉水量,農田水利會得依其所需管理之費
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收會費。
農田水利會依前三項擬訂之費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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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排水渠道得受理申請搭配(排)水,並依使用渠道性質及使
用長度計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及計算公式如附件。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者,前項建造物使用費得與農田水利會另行協商約定。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