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0132619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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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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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出港前應開啟AIS及VMS,出港後應維持AIS及VMS正常運
作。
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
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
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
前項漁船返港後,AIS未完成修復,不得出港,VMS未完成修復,不得赴北
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作業。
鎖管棒受網漁船 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
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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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
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出港前未開啟AIS或VMS,或出港後未維持
AIS及VMS正常運作。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VMS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禁漁期間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從事
鎖管棒受網漁業未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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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二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九條
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