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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0132619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二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出港前應開啟AIS及VMS,出港後應維持AIS及VMS正常運
    作。
    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
    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
    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
    前項漁船返港後,AIS未完成修復,不得出港,VMS未完成修復,不得赴北
    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作業。
    鎖管棒受網漁船 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
    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 [修正]
  •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
    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出港前未開啟AIS或VMS,或出港後未維持
      AIS及VMS正常運作。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VMS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禁漁期間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從事
      鎖管棒受網漁業未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 [修正]
  • 第二十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二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九條
    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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