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112年度第二次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計價標準及計算範例.pdf
- 附件二-112年度第二次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申請書.pdf
- 附件三-交船切結書.pdf
- 附件四-清償貸款或抵押權塗銷協議書(參考格式).pdf
- 附件五-第二次登記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審核表.pdf
- 附件六-112年度__縣/市第二次登記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審核合格第__優先名冊.pdf
- 附件七-第二次登記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最高所需經費表.pdf
- 附件八-第二次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名冊.pdf
- 附件九-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繼承申請書(參考格式).pdf
- 附件十-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撤回收購申請書(參考格式).pdf
- 附件十一-第二次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移交清冊.pdf
- 附件十二-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交船過程存證紀錄.pdf
- 附件十三-第二次經核定未交船清冊.pdf
- 附件十四-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漁管系統異動記載登載範例.pdf
- 附件十五-第二次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款項印領清冊.pdf
- 附件十六-第二次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漁業執照註銷清冊.pdf
- 附件十七-主副機曲軸切斷範例.pdf
- 附件十八-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處理過程存證紀錄.pdf
- 附件十九-第二次實際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清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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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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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購對象及條件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且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領有遠洋漁業作
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具有漁船船體。
2.漁船承受滅失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汰建資格。
3.漁船經主管機關許可建造新船惟尚未完成建造。
4.漁船因失蹤而尚未取得汰建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收購登記:
1.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體未清楚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
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
2.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主機、副機已拆卸者,或編號與漁業執照
記載不符。
3.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已設定抵押,且未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抵
押權之證明文件。
4.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5.漁業執照或展延換發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完成處分並執
行完畢者除外)。
6.汰建資格已逾有效期限。
7.新建漁船核准建造已逾有效期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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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記時間及地點:一百十二年度第二次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登記,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向漁船籍所在地(以下簡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其委託之區漁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登記。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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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購順位
(一)收購順位:依第四點第一款各目順序。
(二)前款同一收購順位中,以漁船總噸位較小者為優先。總噸位相
同,以船齡較大者為優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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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申請登記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須填具「遠洋鮪延繩釣漁
船收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交船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清償貸款或抵押權塗銷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四,無貸款或抵
押設定者免附),並檢附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申請書所載文件,送
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文件不足需補件者,
應於登記截止日前完成補件,未於登記截止日前完成補件者,不予受
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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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核程序
(一)登記收購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辦理書面審核,並填具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五)、審核
合格順位名冊(格式如附件六)、最高所需經費表(格式如附
件七)。
(二)經審核合格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由辦理審核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依收購順位及先後順序分別造冊,於登記截止日後十
四個工作日內,併同附件五之審核表、漁業執照影本、船舶檢
查紀錄簿、交船切結書影本及登記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最高
所需經費表(格式如附件七),逕送本部漁業署統計登記收購
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之總艘數、總噸位與所需之經費後,由本部
核定本年度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名冊(格式如附件八)。
(三)經本部核定本年度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名冊後,由本部漁業
署函知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所
屬區漁會、航政機關及海巡機關,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即依該核定名冊,分別以書面通知列冊上遠洋鮪延繩釣漁船
經營者。
(四)已完成收購登記或核定者,因故辦理繼承過戶,應檢附繼承申
請書(格式如附件九)、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及印鑑證
明等資料,送本部審核。
(五)已完成收購登記或核定者,因故辦理撤回收購登記者,應填妥
撤回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送本部審核。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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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點交程序
(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經核定收購後,應將完整之船體(含主機、
副機、動力傳動系統主軸及推進器等)點交予辦理收購之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預定處理項
目辦理後續發包工程,並視工程發包結果,預估處理進度,事
先通知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點交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之地點
及日期;主機、副機、動力傳動系統主軸及推進器如有短缺,
應如數補足;如相關機件與主機規格不能匹配者,得送請航政
單位或專業造船機構予以認定。
(二)被收購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於交付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時
應繳交查驗之文件或設備如下:
1.漁業執照正本。
2.核有裝設航程紀錄器者,需繳回航程紀錄器全組設備(含主
機、天線、連接線、電源線及天線固定架)。
3.核有漁船油購油手冊者,需繳交漁船油購油手冊正本。
4.漁船原設定抵押者,需另繳交該漁船抵押權塗銷協議書正本
。
5.漁船經營者另應提供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查紀錄簿以供查
驗。
(三)應點交航程紀錄器之主機如有短缺,應依規定賠償,且由遠洋
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切結應負之法律責任,並於繳清賠償款前
,不予辦理撥款事宜。
(四)交付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時,經辦理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對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名、統一編號及
有關機件等與其申請資料及相關證件無誤後,填具移交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一),並收繳或查驗第二款文件,將遠洋鮪延繩
釣漁船體點交予處理船體之承包廠商,並就船艏、船艉等全船
及包括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等重要特徵部分拍照存證作成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二)。
(五)經核定被收購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辦
理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冊(格式
如附件十三)送本部廢止其原收購之核定:
1.不依規定地點、日期交遠洋鮪延繩釣漁船。
2.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原來應有之主機、副機已拆卸,或主機、
副機編號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主機、副機編號或廠牌、型
式無法辨識者,得以最近一次船舶檢查紀錄簿為查驗依據)
。
3.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體未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與漁業
執照記載不符。
4.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體殘缺不整,與原漁業執照所登載規格
顯不相當。
5.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體規格型式與原漁業執照所記載項目不
符。
6.第四點第一款第四目所定之失蹤漁船,未能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點交程序。
(六)經核定被收購之漁船為曾經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且具有船體
者,向辦理收購漁船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延長交船期
限時,遠洋漁船經營者應繳交收購金額百分之五之保證金。其
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至規定交船日止,作業水域在大西洋者不逾
六十日,在太平洋及印度洋者不逾四十五日。保證金於完成交
船程序後,由受理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息退還。但被收
購漁船非因發生海難等不可抗力之意外事件,不依規定日期交
船者,沒入所繳保證金,且二年內該漁船經營者不得再登記收
購該艘漁船。
(七)經核定被收購之漁船,無故未依規定地點、日期交船者,自次
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登記收購該艘漁船,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應按管理權責自行或報本部漁業署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登載
(範例如附件十四)。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