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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2133836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至第六點、第十點及第八點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五、第十點附件十一至附件十四,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收購對象及條件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且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領有遠洋漁業作
         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具有漁船船體。
         2.漁船承受滅失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汰建資格。
         3.漁船經主管機關許可建造新船惟尚未完成建造。
         4.漁船因失蹤而尚未取得汰建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收購登記:
         1.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體未清楚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
          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
         2.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主機、副機已拆卸者,或編號與漁業執照
          記載不符。
         3.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已設定抵押,且未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抵
          押權之證明文件。
         4.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5.漁業執照或展延換發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完成處分並執
          行完畢者除外)。
         6.汰建資格已逾有效期限。
         7.新建漁船核准建造已逾有效期限。

  • [修正]

  • 五、登記時間及地點:一百十二年度第二次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登記,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向漁船籍所在地(以下簡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其委託之區漁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登記。

  • [修正]

  • 六、收購順位
      (一)收購順位:依第四點第一款各目順序。
      (二)前款同一收購順位中,以漁船總噸位較小者為優先。總噸位相
         同,以船齡較大者為優先。

  • [修正]

  • 八、申請程序:申請登記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須填具「遠洋鮪延繩釣漁
      船收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交船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清償貸款或抵押權塗銷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四,無貸款或抵
      押設定者免附),並檢附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申請書所載文件,送
      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文件不足需補件者,
      應於登記截止日前完成補件,未於登記截止日前完成補件者,不予受
      理。

  • [附表]
  • 附件二-112年度第二次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申請書

  • 附件三-交船切結書

  • 附件四-清償貸款或抵押權塗銷協議書(參考格式)

  • [修正]

  • 九、審核程序
      (一)登記收購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辦理書面審核,並填具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五)、審核
         合格順位名冊(格式如附件六)、最高所需經費表(格式如附
         件七)。
      (二)經審核合格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由辦理審核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依收購順位及先後順序分別造冊,於登記截止日後十
         四個工作日內,併同附件五之審核表、漁業執照影本、船舶檢
         查紀錄簿、交船切結書影本及登記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最高
         所需經費表(格式如附件七),逕送本部漁業署統計登記收購
         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之總艘數、總噸位與所需之經費後,由本部
         核定本年度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名冊(格式如附件八)。
      (三)經本部核定本年度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名冊後,由本部漁業
         署函知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所
         屬區漁會、航政機關及海巡機關,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即依該核定名冊,分別以書面通知列冊上遠洋鮪延繩釣漁船
         經營者。
      (四)已完成收購登記或核定者,因故辦理繼承過戶,應檢附繼承申
         請書(格式如附件九)、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及印鑑證
         明等資料,送本部審核。
      (五)已完成收購登記或核定者,因故辦理撤回收購登記者,應填妥
         撤回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送本部審核。

  • [附表]
  • 附件五-第二次登記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收購審核表

  • 附件六-112年度__縣/市第二次登記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審核合格第__優先名冊

  • 附件七-第二次登記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最高所需經費表

  • 附件八-第二次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名冊

  • 附件九-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繼承申請書(參考格式)

  • 附件十-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撤回收購申請書(參考格式)

  • [修正]

  • 十、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點交程序
      (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經核定收購後,應將完整之船體(含主機、
         副機、動力傳動系統主軸及推進器等)點交予辦理收購之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預定處理項
         目辦理後續發包工程,並視工程發包結果,預估處理進度,事
         先通知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點交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之地點
         及日期;主機、副機、動力傳動系統主軸及推進器如有短缺,
         應如數補足;如相關機件與主機規格不能匹配者,得送請航政
         單位或專業造船機構予以認定。
      (二)被收購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於交付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時
         應繳交查驗之文件或設備如下:
         1.漁業執照正本。
         2.核有裝設航程紀錄器者,需繳回航程紀錄器全組設備(含主
          機、天線、連接線、電源線及天線固定架)。
         3.核有漁船油購油手冊者,需繳交漁船油購油手冊正本。
         4.漁船原設定抵押者,需另繳交該漁船抵押權塗銷協議書正本
          。
         5.漁船經營者另應提供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查紀錄簿以供查
          驗。
      (三)應點交航程紀錄器之主機如有短缺,應依規定賠償,且由遠洋
         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切結應負之法律責任,並於繳清賠償款前
         ,不予辦理撥款事宜。
      (四)交付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時,經辦理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對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名、統一編號及
         有關機件等與其申請資料及相關證件無誤後,填具移交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一),並收繳或查驗第二款文件,將遠洋鮪延繩
         釣漁船體點交予處理船體之承包廠商,並就船艏、船艉等全船
         及包括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等重要特徵部分拍照存證作成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二)。
      (五)經核定被收購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辦
         理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冊(格式
         如附件十三)送本部廢止其原收購之核定:
         1.不依規定地點、日期交遠洋鮪延繩釣漁船。
         2.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原來應有之主機、副機已拆卸,或主機、
          副機編號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主機、副機編號或廠牌、型
          式無法辨識者,得以最近一次船舶檢查紀錄簿為查驗依據)
          。
         3.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體未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與漁業
          執照記載不符。
         4.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體殘缺不整,與原漁業執照所登載規格
          顯不相當。
         5.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體規格型式與原漁業執照所記載項目不
          符。
         6.第四點第一款第四目所定之失蹤漁船,未能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點交程序。
      (六)經核定被收購之漁船為曾經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且具有船體
         者,向辦理收購漁船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延長交船期
         限時,遠洋漁船經營者應繳交收購金額百分之五之保證金。其
         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至規定交船日止,作業水域在大西洋者不逾
         六十日,在太平洋及印度洋者不逾四十五日。保證金於完成交
         船程序後,由受理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息退還。但被收
         購漁船非因發生海難等不可抗力之意外事件,不依規定日期交
         船者,沒入所繳保證金,且二年內該漁船經營者不得再登記收
         購該艘漁船。
      (七)經核定被收購之漁船,無故未依規定地點、日期交船者,自次
         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登記收購該艘漁船,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應按管理權責自行或報本部漁業署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登載
         (範例如附件十四)。

  • [附表]
  • 附件十一-第二次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移交清冊

  • 附件十二-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交船過程存證紀錄

  • 附件十三-第二次經核定未交船清冊

  • 附件十四-收購遠洋鮪延繩釣漁船漁管系統異動記載登載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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