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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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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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稽核
(一)自評作業:
1.農會:
(1)使用者平時應自行列印使用者之查詢紀錄,供農會主管查
核機構內使用情形,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各
進行一次自評作業,作成自評紀錄(附表二,查詢應用地
籍資料自評紀錄表,下稱自評紀錄表),於每年二月、五
月、八月及十一月五日前將自評紀錄表報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複核。自評紀錄表至少保存十年,以供查核。
(2)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發現農會之自評結果不符規定
時,應要求農會即時改善並追蹤改善情形。
(3)農會未按規定時程報送自評紀錄表或連續二次自評結果不
符規定且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請本會暫
停或取消其使用權限。
2.試驗改良場所:
(1)使用者平時應自行列印使用者之查詢紀錄,供試驗改良場
所主管查核機構內使用情形,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
及十月各進行一次自評作業,作成自評紀錄,於每年二月
、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五日前將自評紀錄表報送本會複核
。自評紀錄表至少保存十年以供查核。
(2)本會複核發現試驗改良場所之自評結果不符規定時,應要
求試驗改良場所即時改善並追蹤改善情形。
(3)試驗改良場所未按規定時程報送自評紀錄表或連續二次自
評結果不符規定且未改善者,本會暫停或取消其使用權限
。
(二)稽核作業:
1.農會:
(1)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農會報送之自評結果,每年至少
辦理一次稽核作業,稽核結果按「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錄
表」(附表三,下稱稽核紀錄表)逐項填載,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自評紀錄表及稽核紀錄表
報送本會備查。
(2)本會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稽核結果後,填具
稽核紀錄表,於每年三月底前報送內政部備查。
(3)本會對於發生異常情形之農會得暫停或取消其使用權限,
必要時並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至農會進行實地抽
查作業。
2.試驗改良場所:
(1)本會就試驗改良場所報送之自評結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稽核作業,稽核結果逐項填載,本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完
成。
(2)本會填具稽核紀錄表,於每年三月底前報送內政部備查。
(3)本會對於發生異常情形之試驗改良場所得暫停或取消其使
用權限,必要時並得至試驗改良場所進行實地抽查作業。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