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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勞動部勞動綜4字第112016441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表一至附表三、第八點附表四、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補助者,應於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
      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者,不予受理:
      (一)立案證明文件。
      (二)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實施計畫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三)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及出國計畫書(包含大會正式邀
         請函、發表之論文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三)。
      辦理同一計畫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附表]
  • 附表一-申請表

  • 附表二-經費申請表

  • 附表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修正]

  • 八、補助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部函請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部核撥,並得依據計畫籌備進
         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計畫名稱、
         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
         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部得依申請於核定
         補助金額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
         部核撥。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補助國際機票部分,應檢送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
         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文件之影本。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國際性會議、研習訓練或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辦理結報,應將計畫成果報告表(附表四)、經費支用
         報告表(附表五)、本部核定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影本、照片
         、錄音(影)帶或光碟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關文件,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冊,函送本部辦理結案事宜,本部據
         以撥付尾款。
      (六)有關匯價之計算,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辦理報支。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
         實際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本部將於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範圍內
         審核後撥款,並受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八)受補助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就同一計畫之同一項目,重複
         向本部(含所屬單位)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者,本部撥款
         金額連同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額
         。
      (九)補助經費於計畫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
         補助比例繳回。
      (十)補助計畫衍生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補助經費產生之利
         息收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單位,免解繳本部。

  • [附表]
  • 附表四-計畫成果報告表

  • 附表五-經費支用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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