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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204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八點至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接受本署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八年相關計畫委託專業團體實施安全衛生輔導,並依
        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營業項目包括從事表面處理相關作業之事業
        單位。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三)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四)已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者。但依法無須實施勞工
        作業環境監測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單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優先予以補助。

  • [修正]
  • 八、事業單位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之期間,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
      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

  • [修正]
  • 九、補助申請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憑。惟當年度運用
      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經費之「輔導高風險、高職災、高違規( 3高)之事業單位改
      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六點補助之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八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
      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 [修正]
  • 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成果報告書(格式二)。
     (三)補助申請切結書(格式三)。
     (四)人力增聘承諾書及當年度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格式四)。
     (五)領據(格式五)。
     (六)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與正本相符之影
        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由相關人員核章。另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
        之製程機械設備或控制設備需檢附設備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影本。
     (七)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從事表面處理相關作業之項目)。
     (十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書影本及報備憑證(依規定免報備者則免附報備憑證,
         但應檢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勞保投保證明)。
     (十三)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報告影本與結果通報憑證(依法無須實施勞工作業
         環境監測者,應提出相關說明並詳述勞工作業內容、場所、時間等資料)。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接受本署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八年相關計畫委託專業團體實施安全衛生輔導資料
         影本。
     (十六)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前項第六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之期間,應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
      九月三十日,始得受理。

  • [附表]
  • 格式一至格式九

  • [修正]
  • 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補助申請案,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
       目,逐案完成審查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告表,於每季彙整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清
       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
       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受委託機構應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於七日內補正
       ;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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