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111051052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第十二點附表三至附表六,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雇主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留任之需求,規劃
      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應至
      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練課
      程。
      本計畫雇主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前項課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學分班。
      (二)數位學習課程。
      (三)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
      (四)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
      (五)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
      (六)其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

  • [修正]

  • 九、雇主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先行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
      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雇主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
      資料,向雇主所在地轄區所屬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附表二
         )。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
      高齡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申請本計畫之雇主如符合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申請資格者,可併於
      該計畫申請。

  • [附表]
  • 附表一-申請書

  • 附表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及經費概算總表

  • [修正]

  • 十一、雇主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起訖
       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應於預定
       施訓日三日前至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
       施訓之訓練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
       日前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惟變更後課程仍以同
       一大類為限。
       雇主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
       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至分
       署。

  • [修正]

  • 十二、雇主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
       ,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
       之期間辦理完畢,並依分署核銷作業期程,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雇主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
       料及檢附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附表四)。
       (四)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表五)與支用單據正本(核定補助
          比率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及其全額影本。
       (五)訓練紀錄(簽到)表(附表六)。
       (六)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簽到簿)或受訓學員結訓
          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資料。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雇主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
       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遲不得逾訓
       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雇主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雇主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有利息或
       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率核實繳回。

  • [附表]
  • 附表三-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 附表四-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 附表五-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

  • 附表六-訓練紀錄(簽到)表

  • [修正]

  • 十五、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或該場次課程不予
       補助,並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
          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
          練課程回報。
       (三)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