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63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70200788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除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107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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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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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 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 [附表]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