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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078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十五點及第十二點附件一、第十五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
      則)第二十條規定,設有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非營
      利法人、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等訓練單位。

  • [修正]

  • 十二、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檢具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
       部公告受理期限內,向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且於職安署建置之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作業:
       (一)辦理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之教育訓練經驗達三年以上。
       (二)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
          stem, TTQS)評核結果等級達通過門檻等級(含)以上,並
          於有效期限內。
       (三)近三年內辦理管理職類教育訓練達六班次或技術職類教育訓
          練達十五班次。
       (四)近二年內未經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或職業
          訓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裁處罰鍰、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
          期停止訓練業務。
       訓練單位依前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
       鑑者,應備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
       之專屬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
       訓練單位附設二家以上職業訓練機構者,申請評鑑時應註明擬受評
       之職業訓練機構名稱。
       曾接受本部評鑑之訓練單位,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二年內,不得再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評鑑。

  • [附表]
  • 附件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

  • [修正]

  • 十五、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評鑑機構依第十一點第一款完成抽選當年度受評單位後,應
          報請職安署函知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應於函知指定期限內,填具自評表及文件清單(如
          附件二)連同佐證資料,送交評鑑機構依評鑑指標(如附件
          三)進行初評,且於職安署建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
          訊網,完成網路傳輸作業。
       (三)評鑑機構依初評結果,抽選當年度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
          ,並報請職安署函知申請評鑑單位。
       (四)經通知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評鑑機構進行複評。
       (五)評鑑機構進行複評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受評單位限期
          補正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失或扣分
          事項。
       (六)評鑑機構應依受評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
          及邀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
          評單位進行實地評鑑。
       (七)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進行評分,受評
          單位(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指派主管人員會
          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
          或其他干擾行為妨礙評鑑之進行。
       (八)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
          報告陳報評鑑小組審查。
       評鑑機構對於前經評鑑結果為優等,且於評鑑結果有效期限內,依
       第十二點主動提出申請評鑑之受評單位,得依初評結果報請職安署
       同意,免實施實地評鑑,並以一次為限。

  • [附表]
  • 附件二-受評單位應提報之文件清單

  • 附件三-評鑑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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