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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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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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
則)第二十條規定,設有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非營
利法人、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等訓練單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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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檢具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
部公告受理期限內,向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且於職安署建置之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作業:
(一)辦理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之教育訓練經驗達三年以上。
(二)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
stem, TTQS)評核結果等級達通過門檻等級(含)以上,並
於有效期限內。
(三)近三年內辦理管理職類教育訓練達六班次或技術職類教育訓
練達十五班次。
(四)近二年內未經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或職業
訓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裁處罰鍰、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
期停止訓練業務。
訓練單位依前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
鑑者,應備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
之專屬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
訓練單位附設二家以上職業訓練機構者,申請評鑑時應註明擬受評
之職業訓練機構名稱。
曾接受本部評鑑之訓練單位,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二年內,不得再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評鑑。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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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評鑑機構依第十一點第一款完成抽選當年度受評單位後,應
報請職安署函知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應於函知指定期限內,填具自評表及文件清單(如
附件二)連同佐證資料,送交評鑑機構依評鑑指標(如附件
三)進行初評,且於職安署建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
訊網,完成網路傳輸作業。
(三)評鑑機構依初評結果,抽選當年度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
,並報請職安署函知申請評鑑單位。
(四)經通知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評鑑機構進行複評。
(五)評鑑機構進行複評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受評單位限期
補正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失或扣分
事項。
(六)評鑑機構應依受評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
及邀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
評單位進行實地評鑑。
(七)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進行評分,受評
單位(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指派主管人員會
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
或其他干擾行為妨礙評鑑之進行。
(八)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
報告陳報評鑑小組審查。
評鑑機構對於前經評鑑結果為優等,且於評鑑結果有效期限內,依
第十二點主動提出申請評鑑之受評單位,得依初評結果報請職安署
同意,免實施實地評鑑,並以一次為限。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