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1092500862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分署訪查培訓單位時,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應詳實記錄異常情形,得視需要安排與學員
      座談並填寫「受訓學員座談紀錄表」(附件五),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遇有教學(訓練)日誌、調課作業、學員請假…等未依規定輕微情節缺失者,除
         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培訓單位限期檢討改善,並要求其研提缺失改善報告與具體佐
         證文件資料函復分署核處後結案或擇期再次進行訪查作業,經查屬合格者始予結
         案。
      (二)遇有人頭充數、假造簽到(退)、訓練經費(津貼)不符規定…等重大缺失情節
         ,或遇有舉發申訴,由分署於事件發生後七日內擇期進行該班次實地訪查,並安
         排與學員個別面談或抽點一定比例人數面談或針對缺失情節項目進行意見調查。
         經查屬實者,應依契約書或計畫書規定處理,並將重大缺失情節即時通報本署,
         另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訪查缺失處理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寫紀錄且陳核
         完成,並於核定後二日內登錄資訊系統,並作為轄區年度委外、合作或補助辦理
         職業訓練作業之參據。
      (三)委外訓練之各班次課程或師資若有異動未經核備者,依訓練契約書相關規定處理
         。
      (四)分署應彙整訪查培訓單位時所發現異常情形之態樣,發函通知培訓單位避免類似
         狀況,或納入培訓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中之討論議題進行檢討改善。

  • [附表]
  • 附件五-受訓學員座談紀錄表

  • [修正]
  • 七、發展署應不定期訪查分署是否確實依據本作業規範事項進行實地訪查作業,並依下列工
      作項目進行訪查及填寫訪查報告表(附件七),訪查項目不符者,發展署將請分署限期
      檢討改進:
      (一)各項訓練計畫訪查紀錄是否依規定確實登錄資訊系統,及訪查比率(次數)是否
         符合「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規定。
      (二)遇有重大缺失或學員舉發申訴情節者,是否依規定持續進行訪查追蹤工作,並將
         結果確實登入資訊系統。
      (三)訪查成果報告是否依規定按季陳核單位主管,並妥善歸類保管。

  • [附表]
  • 附件七-訪查報告表

  • [修正]
  • 九、發展署如有其他新增計畫另訂有訪查作業規範,依其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