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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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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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單位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二)教育部核定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相關計畫之合作事業單位。
前項第二款計畫之範圍,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訓練單位,應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並於最近
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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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由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訓練單位先
行聘僱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與學員成立僱傭關係,並依職缺所需知
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之職務訓練。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應符合本署公告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中階以上技術
層級,其訓練實施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訓練單位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
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
分鐘。
(四)訓練單位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指派職場導
師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週誌
,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第一項工作崗位訓練符合協助學員跨領域學習者,得自開訓日起安排
最長三個月之基礎訓練課程;其課程期間得採一般型實習,訓練單位
與學員間得不成立僱傭關係,相關權利義務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
作實施辦法規定,由訓練單位與大專校院自行約定辦理,惟不得涉及
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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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參訓學員完成本計畫訓練,於結訓學年度畢業並以全時工作留任訓
練單位者,由分署一次性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留任之認定,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
內,有連續受僱於訓練單位滿三十日以上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
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退役
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訓練單位,受僱日數並與服役
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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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訓學員應於符合前點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
料,自行或透過大專校院行文向分署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留任獎勵申請書(附表六)。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存摺帳號影本。
參訓學員有第十八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
,或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分署應不予
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
限期返還。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