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105006738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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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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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舉人檢舉案件經本署作成不法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
得以實收追回不法領取金額百分之二十,核給獎勵獎金。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得以實收追回不法領取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核
給獎勵獎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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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給獎金:
(一)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不法行為而檢舉。
(二)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
(三)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四)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不法領取補貼犯詐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