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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大陸委員會陸綜字第1129902404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委託研究計畫企劃書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寫(如附件一),所列各項
      經費預算,應依本會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理(如附件
      二)。

  • [附表]
  • 附件一-大陸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企劃書

  • 附件二-大陸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修正]

  • 十一、研究報告之典藏及寄存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案後四個月內,將研究報告二冊及電子檔
          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並將研究報告六冊、電子檔送本
          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控存及供民眾閱覽。
       (二)如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應將研究報告四冊
          及電子檔送本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控存,不需辦理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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