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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大陸委員會陸綜字第1129902404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及第四點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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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委託研究計畫企劃書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寫(如附件一),所列各項
經費預算,應依本會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理(如附件
二)。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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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研究報告之典藏及寄存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案後四個月內,將研究報告二冊及電子檔
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並將研究報告六冊、電子檔送本
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控存及供民眾閱覽。
(二)如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應將研究報告四冊
及電子檔送本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控存,不需辦理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