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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112080055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附件3,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薪資標準:
      (一)港處、澳處應分別訂定「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雇員薪資標準
         表」、「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雇員薪資標準表」(參見附件
         3、4),報經本會核定作為雇員核薪依據;其修正除應視我政
         府財政能力外,並應參酌當地勞工法令、相當職務中位數薪資
         及物價指數報本會核定後辦理。
      (二)雇員之薪資應視業務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
         ,認定支給薪資之類別及薪級,於僱傭合約中訂定之。
      (三)新僱雇員倘有受僱前相關職務之工作經驗,各派駐機關得視業
         務需要及雇員工作表現,依權責按雇員受僱前之相關工作經歷
         ,以每滿三年提敘薪級一級,最高提敘二級之標準,提敘雇員
         薪級,自試用期滿或核定提敘次日起,改核新薪級,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

  • [附表]
  • 附件3-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雇員薪資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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