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112080055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附件3,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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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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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薪資標準:
(一)港處、澳處應分別訂定「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雇員薪資標準
表」、「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雇員薪資標準表」(參見附件
3、4),報經本會核定作為雇員核薪依據;其修正除應視我政
府財政能力外,並應參酌當地勞工法令、相當職務中位數薪資
及物價指數報本會核定後辦理。
(二)雇員之薪資應視業務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
,認定支給薪資之類別及薪級,於僱傭合約中訂定之。
(三)新僱雇員倘有受僱前相關職務之工作經驗,各派駐機關得視業
務需要及雇員工作表現,依權責按雇員受僱前之相關工作經歷
,以每滿三年提敘薪級一級,最高提敘二級之標準,提敘雇員
薪級,自試用期滿或核定提敘次日起,改核新薪級,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