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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8010094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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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二條之一
駐國外機構辦理前條一定金額之採購,其無採購專業人員者,應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
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
前項洽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者,得以
書面、電子化或人員支援方式辦理。 - [修正]
-
第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
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
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前項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之事項,不包括涉及技術規格
及查驗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但採購專業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仍得提出意見。
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但駐國外機構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