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綜(三)字第1060014794A號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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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體育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推薦受獎人。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期間內,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符合前點第二項公告資格之
文件、資料,向本署推薦。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予以駁回。
第二項推薦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由本署公告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