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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海岸巡防署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保主字第1120013743號函修正發布第十四點及第五點附表1、第十四點附表3至附表6、附表8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捐)助計畫具有連續性、計畫型或對象確定之性質者,應由本署
      業務主管單位依各業務計畫所列概算,先請受補(捐)助單位提報詳
      細之運用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署就其是否可行,以及預期效益等進
      行評估審核,俟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通知受補(捐)助單位依
      核定之補助額度調整經費分配,並照該補(捐)助計畫之執行進度及
      經費分配,按期核撥。
      申請補(捐)助計畫書之經費需求明細表(參照格式附表 1),應依
      「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及「海洋委員會海洋
      保育署補(捐)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 [附表]
  • 附表1-申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助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

  • [修正]

  • 十四、本署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如下:
       (一)本署撥付之補助經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1.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以實際發生權責
           數乘算本署補助比率計之。
          2.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以核定經費乘
           算本署補助比率計之。
          3.依前二目計算所得金額相加總和為本署撥付之補助經費,
           並以核定補助經費為上限。
       (二)本署補助經費撥付原則:
          1.補助計畫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於各地方政府
           完成採購發包後得一次撥付。
          2.補助計畫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
           ,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完成採購發包後,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執行進度(計畫總經費累積支用數 /計畫總經
            費)達百分之三十時,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時,撥付發包經費尾款
            。
          3.補助計畫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分四期撥付:
           (1)第一期:完成採購發包後,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撥付發包經費百分
            之四十。
           (3)第三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時,撥付發包經費百分
            之二十五。
           (4)第四期:完成結案後,撥付發包經費尾款。
          4.如核定補助計畫之發包經費高於核定金額,則依原核定補
           助金額乘上分期撥款比率撥付。
          5.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得於完成計畫
           核定後依核定金額按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比率撥付
           。
          6.補助具人事費、基本維運或對民眾補貼之性質,不受第二
           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前目之限制,得依計畫付款條件或業
           務需要核實撥付。
       各地方政府對於計畫型補助款支付廠商、團體或個人之條件,應依
       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計畫執行單位申請撥付各期經費,應依檢核表規定檢附表件(參照
       格式附表2至8)及其相關資料。

  • [附表]
  • 附表2-特種基金(含學校)及民間團體申請撥款及結案作業檢核表

  • 附表3-地方政府申請撥款及結案作業檢核表

  • 附表4-(特種基金、民間團體適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預算執行進度表

  • 附表5-補助計畫支出機關經費分攤表

  • 附表6-(特種基金、民間團體適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計畫支出明細及繳回計算表(第次結報)

  • 附表7-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

  • 附表8-接受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助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地方政府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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