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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82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7027161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於其所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上明顯標示金融機構名稱、所屬營業單位、緊急連
    絡電話、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並應張貼或於自動化服務設備螢幕顯示進行交易應注意事項

    營業場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區,經金融機構評估其業務需要,並訂定內部管理規
    範,報經董事會通過後,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但限於提供自動化服務設備之管理及使用操
    作之諮詢。
    前項服務區,如有配置人員常駐,應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
    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包括提款、存款、查詢餘額、轉帳匯款、更改密碼、存摺補登
    、IC卡圈存(提)、預付、繳納稅費、帳務查詢、臺外幣現鈔兌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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