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86年4月1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1050007703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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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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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以臨櫃方式開戶應注意事項:
一、職員受理開戶時(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第一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二、若屬個人開戶,除身分證外,並應徵提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
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亦可
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另應利用本社自行建置之資料庫或外部之資訊來源查詢是否為
外國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如是,應採取較高之風險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三、非個人戶部分,應提供登記證照、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徵提董事會議紀錄、公司
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辦理開戶。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但如已徵提公
司設立等登記證照,得作為該非個人戶代表人(負責人)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另如公
司戶開戶,已徵提登記證照,並由本社辦理經濟部網站查詢並留存公司登記資料,得免
再徵提其他董事會議紀錄等文件。
以網路方式開立帳戶者,應依本聯社或銀行公會所訂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作業範本辦理
。
對採委託授權開戶或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
採公文或其他函件方式辦理開戶者,應於開戶手續辦妥後以公文掛號函復,以便證實。
其他開戶應注意事項悉應依本社內部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