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92年8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2010043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附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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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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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如附式四)簽名或蓋
章。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