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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五字第111020257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條文,自國民法官法施行之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參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以下簡稱選任期日),國民法
    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時,地方法院應發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
    要費用。
    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
    第一項之必要費用指為到庭參與審判所生負擔而須新增之支出;其項目及
    核給標準,除本辦法已有規定外,由司法院以要點定之。
    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得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辦理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
    、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 [修正]
  • 第十五條

    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理付款事
      宜。
    二、第三條第四項之團體保險,以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為投保單位,並承
      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三、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
      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本辦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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