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支給表.pdf
- 附件二-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日費支給表.pdf
- 附件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交通費級距表一(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在地方法院轄區者).pdf
- 附件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交通費級距表二(主要居所地不在地方法院轄區者).pdf
- 附件五-○○○○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旅費及誤餐費領據.pdf
- 附件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旅費及誤餐費印領清冊.pdf
- 附件七-○○○○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pdf
- 附件八-○○○○地方法院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預借費用申請書.pdf
- 附件九-○○○○地方法院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預借費用結算表.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五字第111020257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條文,自國民法官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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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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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參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以下簡稱選任期日),國民法
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時,地方法院應發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
要費用。
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
第一項之必要費用指為到庭參與審判所生負擔而須新增之支出;其項目及
核給標準,除本辦法已有規定外,由司法院以要點定之。
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得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辦理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
、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 [修正]
-
第十五條
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理付款事
宜。
二、第三條第四項之團體保險,以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為投保單位,並承
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三、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
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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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本辦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