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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20013225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教育訓練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但因警專容
      訓量有限,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協調該署所屬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
      隊(以下簡稱訓練機關)協助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
      績考核採階段制,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如下:
      (一)第一階段:體能訓練、柔道、射擊、綜合逮捕術、組合警力訓
         練等五科目。
      (二)第二階段:體能訓練、柔道、射擊、綜合逮捕術、游泳、組合
         警力訓練等六科目。
      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得因實際訓練需要,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彈性調整。

  • [修正]

  • 六、游泳科目(第二階段實施)期中、期末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
      定標準如下:
      (一)期中考試:不間斷續游完成二十五公尺為及格。
      (二)期末考試:不間斷續游完成五十公尺為及格。
      (三)成績評定標準:已達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以游泳動作之熟
         練度及正確性評定成績(動作正確者六十至六十九分;動作正
         確且有速度者七十至七十九分;動作精確、有速度且姿勢優美
         者八十至一百分);未達期中、期末及格標準者,每減一公尺
         ,考試成績減五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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