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行政救濟類
行政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0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條文;並增訂第130-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20015332號函定自102年6月10日施行
  •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2.01.09 修正)》 建立便民、效率之行政訴訟制度為司法改革之重要目標,對於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 事人、代理人,明定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 理,以便利訴訟之進行,確保其權益,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代理人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 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者,行政法院得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修正條文第一百 三十條之一) 二、配合第一百三十條之一之增訂,明定該條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 備程序時準用之。(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