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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行政救濟類
行政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31號令修正公布第57、59、73、82、83、98-6、130-1、176、209、210、218、229、237-1、237-12、237-13、237-15、237-16條條文;並增訂第194-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17340號令發布除第57、59、83、210、237-15條條文外,其餘條文,定自110年6月18日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29096號令發布第57、59、83、210、237-15條條文定自110年11月1日施行
  •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6.16 修正)》 為配合現代科技發展,透過司法 E 化的推動,在訴訟文書傳送、訴訟進行、收受裁 判等各方面,提供民眾更便捷資訊服務,以發揮促進訴訟進行、便利當事人接近使用 行政法院的功能,並利實務適用相關規定,爰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 計修正十七條、增訂一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促進訴訟及書狀簡化 (一)增訂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增訂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經訴訟關係人同意,亦得以 科技設備向訴訟關係人傳送訴訟文書,並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 文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三條) (二)擴大視訊審理的範圍 增訂當事人之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之所在處 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 者,亦得使用該設備行審理程序。(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條之一) (三)簡化當事人書狀及裁判書記載 1、簡化當事人書狀關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及訴訟代理人應 記載之基本資料,並增訂相關宜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2、簡化裁判書關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及管理人應記載之基本資料。 (修正條文第二百零九條) (四)增訂裁判正本之形式與送達方式 經應受送達人同意,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但為 周延保障在監所之人的權益,就判決正本之送達,排除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裁定,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正本為之者,應囑託 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之方式為送達。(修正條文第二百十條、第二 百三十七條之十五) 二、其他 (一)修正寄存機關保存文書之期限為二個月,以與各訴訟法規定一致。(修正條文 第七十三條) (二)修正公示送達之牌示處為公告處;修正公告法院網站為公告行政法院網站。( 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第九十八條之六) (三)修正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刪除重複準用規定或於本法明定之。(修正條文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 (四)配合內政部移民署更名,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 三十七條之十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 (五)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及援引條文項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 條文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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