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六點、第十點、第十五點修 正總說明(113.12.06 修正)》 為使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合法、合理、迅速、確實及有效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本府於七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函頒「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 請願)案件注意事項」,並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及所 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供各機關參照遵行 。 本注意事項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為一百十一年八月四日函頒修正;現為確保陳 情案件分送適當單位或人員處理,以及為避免人民一再陳情或不實檢舉,導致被陳情 人或被檢舉人遭重複稽查之不良影響,爰修正本注意事項,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分文迴避相關規定,分款列出人民陳情案件分文處理原則。(修正規定第六 點) 二、增訂各機關處理一再陳情案件之稽查原則。(修正規定第十點) 三、為減少不實檢舉案件,明定冒用他人資料或謊報案件者,應負法律責任;並敘明 各機關就後續之司法程序將配合提供資料協助偵辦。(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服字第1133026108號函修正第6、10、1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