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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13016020號函修正第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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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13013087號函修正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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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03027033號函修正第2、4~6、8、11、12、14、20點條文;刪除第21點條文條號;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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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服字第10431486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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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服字第10334673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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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服字第101323572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3點;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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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服字第100309855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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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研服字第099349228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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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三字第09730098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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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三字第8909794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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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84)府研三字第84068594號函修正發布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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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3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73)府研三字第24093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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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70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70)府研三字第12165號函訂頒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26-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0 年 03 月 24 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13016020號函修正第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