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6-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13016020號函修正第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行政程序法
    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