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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6-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13016020號函修正第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