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2.06.25 修正)》 壹 修正緣由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本 (九十二) 年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同 年二月七日公布,該次修正增訂團體訴訟等新制,並修正或刪除不合時宜之條文 ,規模宏遠,不但健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使之符合世界潮流,並切合我國社會 實際需要。惟前次修正有漏列條文項次,而未修正之條文中亦有若干文字未為統 一,及其所引述之條文已有所修正而未配合修正情事。爰提出本修正草案,以祈 文字統一,條文配合無間。 貳 修正要點 本次修正草案計修正條文十八條,茲將修正要點分述如下: 一 文字修正部分 將現行條文中有關「左列」文字,全部修正為「下列」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 條、第八十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七 條、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十四條、第五百四十一條、第六百二十八條) 。「推 事」一詞,全部修正為「法官」 (第五百七十六條、第六百零二條) 。 二 漏列條文項次部分 第二百零七條第三項為前次修正時所漏列,爰予以回復之。 三 引述條文變更部分 因前次修正須配合修正法條中引述之條文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五百三 十一條、第五百六十八條、第六百三十八條) 。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通用類
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600號令修正公布第53、59、81、203、207、213、299、307、308、314、436-32、531、541、568、576、602、628、638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7月2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17081號令發布定自92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