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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通用類
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11號令修正公布第207條條文;增訂第114-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二百零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110.06.16 修正) 》 為貫徹對弱勢者權益之保障,爰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二百零七條修 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兒少權益之保障 受訴訟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為貫徹對其權益之保障,倘因負擔訴訟費用之結果 ,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之。另為使訴訟費用之徵收程 序早日確定,避免久懸不決,爰就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之期間加以限制。( 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二、身心障礙者人格之維護 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 後段及公證法第七十四條,將「聾、啞人」之用語修正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 礙者」。(修正條文第二百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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