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總說明(106. 05.03 修正)》 壹、訂定背景 本要點係本府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臺北市政府(86)府原二字第八六○ 三○二一○○號函訂定,其中分別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 87)府原一字第八七○七六三九三○○號函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臺 北市政府(88)府原一字第八八○七○八二四○○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九日臺北市政府(97)府原社福字第○九七三○三五七三○○號令修正 第一點至第九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民俗文化及 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原 社福字第○九七三○五五○四○○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條文、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101) 府原綜企字第一○一三二六四九○○○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 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104) 府原社福字第一○四三一○二○五○○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 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為使行政程 序更臻完備,並鼓勵民間團體配合本會年度重要施政辦理原住民文化、藝術、體 育等活動,將開放配合政策辦理活動不受新臺幣十萬元整之限制,俾利透過外部 資源達到施政綜效。 貳、草擬經過 本要點於本會 105 年 11 月 22 日主管會報提案討論,針對與會人員建議並參 酌本府法務局卓見,以符實際。 參、本要點架構及修正草案重點 一、增列第三點第二項本府原民會每年公告政策性活動。 二、增修訂第五點第一項第二至九款。 三、依法務局建議酌修第六點第一項文字,並增訂第二項。 四、第八點酌修文字並增列提供本會補助項目之佐證照片。 五、第十點依法務局建議增訂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 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0631315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6、8、10點條文;並自106年5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