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49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修正草案 總說明(101.09.20 修正)》 本要點係本府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臺北市政府(86)府原二字第八六○三○ 二一○○號函訂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原社福字第○ 九七三○五五○四○○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條文。茲依本府 100 年 12 月 18 日府法三字第 10034363600 號令修正發布本會組織規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修正為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爰將上開要點名稱及第一、第七點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名 稱修正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