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5.02 修正) 》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修正,嗣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修訂,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查 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輔具評估人員資格之規定係為配合一百零一年七月身心障礙鑑定 及需求評估新制(包括新制輔具評估),使專業人力儘速投入服務,並於當次修法訂 定落日條款,惟戊類評估人員面臨無符合資格者可投入,影響輔具評估人力;又為提 升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服務品質,爰本辦法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本次修正條文計九 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專業人力資格相同,整併教保員及訓練員於同款,並增加第十五條之一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為本條所稱之服務人員。(修正 條文第二條) 二、教保員及訓練員資格增列老人照顧等相關科系,並配合科系名稱修正部分文字。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調整與老人福利服務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一致,俾利實務運 作與執行,並參照社會工作師法及本辦法第三條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七 條) 四、修正輔具評估人員資格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一)放寬戊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文字,並增加驗光師資格及 增列相關資格人員工作年資規定,以符實務與專業需求。 (二)基於實務上人力之需求,增列第二項文字得於符合相關條件下先用後訓,現行 條文第二項遴用期限已屆,爰予以刪除。 (三)考量輔具評估人力已陸續到位,停止辦理丁類輔具評估人員之培訓,爰增列第 三項規定。 (四)為配合驗光人員法相關規定,明定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資格自一百十一年起停 止適用,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五、為鼓勵更多實務工作經驗者投身輔具維修技術人員,爰第二款增列相關技術職類 並增列第三款具相關職類實務工作經驗資格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修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及副院長(副主任)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五條之一): (一)放寬機構院長(主任)及副院長(副主任)之資格,增加專科社會工作師之資 格及增列老人照顧等相關科系,並修正部分科系名稱。 (二)考量第三款、第四款非相關科系之人員訓練課程時數認定易有疑慮,爰作文字 調整。 七、增列服務人員資格訓練之師資條件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十 七條) 八、修正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依從業需求規劃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九、訂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60700516號令修正發布第2、4、7、14、15、15-1、17、18、2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