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修正總說明(101.07.09 修正)》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八月 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條文,茲因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有關本法所稱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人員係指社政單位依據本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提供身心障礙者 個人及家庭照顧者相關支持服務所需工作人員,爰依據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 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檢討修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共計二十一條,其修正 重點如下: 一、因應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係指社政單位依據本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及家庭照顧者相關支持服務所需工作人員,爰修正本辦法之 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本辦法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明定本辦法所指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明定各類服務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十五條) 五、本辦法所定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六、明定各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明定資格訓練之辦理方 式及發給結業證明書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明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及辦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八、對於現任仍在職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認定其視同本 辦法之服務人員。(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九、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辦訓練之經費來源。(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6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1條;並自101年7月11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新名稱: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