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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27812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9、10點條文;增訂第1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所隊電子儀器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所隊電子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
  •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所隊電子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修正總說明(100.10.03 修 正)》 本處為統一電子儀器之管理於 70 年 3 月 21 日即頒訂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 各所、隊電子儀器管理要點」,並因應時代演進,分別於 87 年、92 年、93 年及 95 年辦理條文修正,並於 93 年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所隊電子儀 器管理要點」,因距前次發布修正迄今已歷 5 年有餘,為增強儀器使用管理及因應 實務所需,經彙整本處所屬所隊意見,爰修正本要點名稱、修正條文第十點及增訂第 十四點。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辦理文字修正並增訂相關儀器設備操作與維護準則。(修正條文第十點) 二、增訂儀器校正規定。(增訂條文第十四點) 三、為配合實務運作,特修訂本要點附件二及附件三表單。(本要點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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