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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政三字第0953018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臺北市政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95.02.23 修正 》 「臺北市政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施要點」 (下稱本要點) ,自七十年十一月十 三日訂頒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按本要點訂定目的係為激發本府員工清廉自持,崇法 務實,樹立端正政風模範。為切合實際工作需要,爰重新檢視並修正本要點第二、五 、六點規定,其修正內容如下: 一、查「機關」係一獨立個體,具有對外個別表示意思與生效之組織體;「單位」則 屬機關內之一部,爰將「單位」部分修改為「機關」 (修正草案第二點) 。 二、選拔模範人員之初審作業,原規定由本府各一級單位本獎懲公開之精神,提本單 位政風督導小組審議。鑑於本府各一級機關召開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時間不一,為 利選拔程序順利進行,爰修正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提報機關首長召開之相關會議審 議,以求彈性。並將原規定「單位」部分修正為「機關」 (修正草案第五點) 。 三、考量本府業停止舉行員工月會,爰修正為公開予以表揚,以符實際 (修正草案第 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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