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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政三字第10630360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29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 《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修正說明(106.04.11 修正)》 臺北市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係於 97 年 4 月 18 日依臺北市政府(97)府授 政三字第 09730472200 號函頒修正(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 施要點),鑒於本要點規定之表揚事蹟不僅侷限於拒收餽贈等「廉潔」範疇,尚包含 對於機關興利除弊及維護本府廉能政風等,有具體績效或貢獻者,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及相關內容,如下: 一、將「臺北市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更名為「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 要點」,以避免招致誤解。 二、配合要點名稱修正,統一用語將「廉潔楷模」改為「廉能楷模」。(修正條文第 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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