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修正說明(110.12.10 修正)》 「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係於 107 年 12 月 26 日以臺北市政府府政 三字第 10760085281 號函頒修正(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鑒於本要點附表所填寫之內容應與選拔廉能楷模目的性相關,並有助於推薦及初審機 關自行檢核與本要點第四點不得薦舉情形,本處爰參考「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遴薦 表」,以遴選目的性相關為方向,檢討修正本要點附表相應欄位。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4-2003
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政三字第1100096963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