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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47號函修正第12點、第43點、第56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修正總說明(114.09.01 修正)》 翡翠水庫為國家一級關鍵基礎設施,肩負供應大臺北地區六百萬人口民生用水重任, 相關安全維護工作,至關重大。本局為規範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相關事項,前於 112 年 4 月 26 日北市翡營字第 11230002222 號函修正發布「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 須知」,以資遵行。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十二點規定,因應本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並自 114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環境教育股由秘書室改置安全檢查科,爰修正單位名 稱,以符實際。 (二)第四十三點規定,配合本局作業規定名稱修訂,爰修正作業規定名稱,以符實 際。 (三)第五十六點規定,依據本局第 518 次局務會議決議,水庫陸域巡查之夜間巡 查次數,巡查頻率調整為每月至少 10 次,採不定期機動巡查,爰修正巡查頻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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