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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新名稱: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 《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修正總說明(112.04.26 修正)》 翡翠水庫為國家一級關鍵基礎設施,肩負供應大臺北地區六百萬人口民生用水重任, 相關安全維護工作,至關重大。於一○九年十二月前,翡翠水庫之安全維護事項,悉 由駐衛警察負責。本局為規範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相關事項,前以一○六年二月二十 三日北市翡營字第一○六三○一三三六○○號函修正發布「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 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以資遵行。嗣至一○九年九月,本局與本府警察局訂定「翡 翠水庫安全防護保安警察人力調度處理原則」,自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本府保安警 察人力進駐,共同執行翡翠水庫之安全維護事項。茲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整合勤務 內容,爰以維安內容為標的,修正「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 名稱為「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並修正相關規範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七點部分:增列執勤人員遇有事件,應通報之主管人員,並刪除規範意旨相同 之原第十六點、第二十五點。 二、第十一點部分: (一)、管制區內水庫南岸目前已無人員居住,僅餘庫區天車路一戶,惟該戶並未長 期居住,如需偶爾進出查看及放置物品,依本點處理。 (二)訪客會見本局長官,亦依本點處理。 (三)進入管制區訪客已改由承辦單位事先確認身份並預先登錄「管制站進出登記系 統」,爰刪除原第十三點電話查詢文字,以符實際。 (四)配合刪除規範意旨相同之原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二十二點規定。 三、第十四點部分:駐警人員無路口指揮交通職權,爰將原第十七點「指揮交通」一 詞修正為「引導車輛通行」,以符實際。 四、第十五點部分:修正原第十八點高級長官一詞為上級長官; 五、第十九點、第二十二點及第二十八點部分:分別增列管制站、隊部及大壩平台執 行崗哨勤務人員,應辦事項。 六、第二十三點部分:修正原第二十六點,增列非上班時間未經許可,禁止進入辦公 區。 七、第二十五點部分:將原第二十八點、第三十點勤務內容合併規範。原第三十點規 定配合刪除。 八、第三十二點部分:增列原第四十三點巡邏路線,並因應實務上巡邏箱簽到已改為 巡簽系統,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九、第三十三點部分:配合實務需要,修正巡邏路線由九處增列為十三處。 十、第三十四點至第三十七點部分:分別由原第三十二點至第三十四點及第三十六點 調移。 十一、第三十九點部分:修正原第四十六點規定之巡邏位置為整體巡邏應辦事項。 十二、第四十點部分:修正原第四十七點規定,增列查獲無主物之處理。 十三、蓄水範圍外河道由地方派出所管轄,遇放水時由該派出所依規定勸離,爰刪除 原第五十五點規定。 十四、第四十八點部分:修正原第五十六點規定,新增巡邏頻率及巡邏船駕駛人員。 十五、第四十九點、第五十四點部分:修正原第五十七點、第六十二點規定,因巡邏 非每次行駛快艇,爰將快艇修正為巡邏船。 十六、第五十點至第五十二點部分:修正原第五十八點至第六十點規定,因保安警察 得行使警察職權,於查獲有不法情事時,即得制止、舉發,上開有關報警處理 之規定,爰予刪除。 十七、第五十三點部分:修正原第六十一點規定,增列無主物,以符實際。 十八、第五十六點至第五十九點部分:新增陸域巡邏勤務,增訂巡邏頻率、聯合巡查 勤務、巡視蓄水範圍周邊土地即發現違規事件之處理。 十九、貴賓巡視水域時,由業管單位負責,爰刪除原第六十五點規定。 二十、第六十一點、第六十五點部分:目前已無機動小隊、隊長編制,配合實務修正 原第六十六點、第七十點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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